2005年11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遗机乘客只获赔SIM卡费及话费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拱法

  本报讯 2个多月前,杭州的乘客小顾在出租车上丢了手机,结果引出了一起不当得利官司。前天,拱墅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。
  今年8月13日下午1点左右,小顾与两位朋友从杭州新华路打车去奥斯卡影院,下车后发现一部诺基亚7610手机忘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上,于是立即用朋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,但无人接听或处于通话状态。当天下午5点左右小顾再次拨打自己的电话,仍无人接听。第二天,小顾补办了手机卡,并打印出了前一天的通话记录,发现13日下午5点01分开始到晚上7点29分有人用自己的手机打过电话。“我当时就照上面的号码一个个打过去问,知道了这些电话都是他(指出租车司机)打出的,其中还有人还说他确实捡到了手机。”
  几天后,小顾将出租车司机赵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其归还价值4000元的诺基亚7610手机一部及原SIM卡一张,并赔偿其换卡费、通话费63.43元及精神损失费1元。
出租车司机赵某则辩称自己并没有捡到手机,只是在车上捡到一张SIM卡,就用这张卡打了几个电话。
  由于下车时没有打印发票,为证明自己坐过被告的车,小顾提供了一份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当天的打表记录清单。但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曾捡到原告手机的事实。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捡到原告遗失的SIM卡后,未归还原告,且不合理使用后丢弃,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,依法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。因此,被告应返还原告相应的补卡费和通话费。为此,拱墅法院一审判决出租司机赵某返还乘客小顾SIM卡补卡费50元、通话费13.43元,驳回小顾的其他诉讼请求。